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3—023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5月28日以书面及邮件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3年5月31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因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董事陈莉茜、严必刚、叶方明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2012年6月1日,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公司与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对方”)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并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
在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补充评估过程中,发现交易基准日(2012年3月31日)置入资产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范围中遗漏两项房产,具体为:
武房权证市字第2011032400号房产(坐落于武昌区水果湖街东湖路29号1栋,面积1,626.07平方米)
武房权证市字第2011032401号房产(坐落于武昌区水果湖街东湖路29号2栋,面积43.50平方米)
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京信评报字(2013)第074-1号、京信评报字(2013)074-2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两项房产价值于交易基准日2012年3月31日、2013年3月31日的评估价值分别为183.46万元和177.62万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确认。
经本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双方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对于上述两项房产,一并纳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范围,由本公司在重组交割日按照交易基准日2012年3月31日经湖北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向水务集团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对价。本公司向水务集团发行股份的数量按照双方签署的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确定的数量和原则保持不变。
上述交易事项已取得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国资产权[2013]106号文批准。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3—024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31日(周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31日9:30—11:30,13:00—15:00
2、会议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长江隧道公司管理大楼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0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148,63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94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8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3,500,10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79 |
(三)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莉茜女士主持,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严必刚、独立董事唐建新因事请假: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李丹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刘宁、王仪凡、孙丽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延长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决议有效期六个月的议案 | 3,930,941 | 94.75 | 188,600 | 4.55 | 29,096 | 0.70 | 是 |
2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一年的议案 | 3,907,141 | 94.18 | 198,496 | 4.78 | 43,000 | 1.04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朱兆雍律师、胡志雄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武汉控股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