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2013-01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94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9元。(代扣代缴股息税相关内容请见本公告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7日
除息日:2013年6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5月24日经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年会(以下简称“股东年会”)审议通过。股东年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12)刊登于2013年5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osl.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总股本4,495,3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2年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393,549,20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7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6月24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6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不计息。
3.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45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4.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279元进行派发。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1元。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4521685
联系传真:010-84521325
联系电邮:cosl@cosl.com.cn
七、备查文件
《中海油服2012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