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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3-022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237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225 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5元。

      ● 股权登记日

      ■

      ●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1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3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6月13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681,9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70,495,000.00元。

      (四)扣税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2 年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75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 0.225 元派发红利。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2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该类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1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1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现股本总额681,980,00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派发现金股利,除以下5个股东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余股东均委托登记公司代为发放:

      (1)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账号B883019400)

      (2)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号B881947291)

      (3)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账号B880853392)

      (4)日本联合材料株式会社(A. L. M. T. CORP.)(股东账号B880865836)

      (5)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MITSUBISHI CORP.)(股东账号B880865844)

      以上5个股东实际代发股数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除以上5个股东外的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机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19 号16 层

      联系电话:0592-5363856

      联系传真:0592-5363857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