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2013-015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5日上午10:00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见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6,788,49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25 |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建国先生主持。
(四)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比例 (%) | 弃权 票数 | 比例 (%) | 是否 通过 |
1 |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 146,788,49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 146,788,49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上述决议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巍、冯玫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5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13-016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 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 6月14日
●除息日:2013年 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 6月2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在2013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本次分红派息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5,200万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2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发放年度:2012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09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4日
(二)除息日:2013年6月17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二)咨询电话:010-80489305 传真:010-80489305
(三)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证券部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 6 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