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3-023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41.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88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6月13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96号文核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2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2]年169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2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977.60万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5307.60万股。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公司总股本5307.6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977.6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33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沪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再喜、陈银卿和陈乐伍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广东栢迪鑫投资有限公司、杜湘伟、邱文锦、蚁志伟、许兰卿、肖荣林、陈广明、厦门友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杜建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陈乐伍、陈银卿、林伟坡(已离职)及杜湘伟(已离职)还承诺:自上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除上述承诺外,栢迪鑫公司、杜湘伟、邱文锦、蚁志伟、肖荣林、许兰卿、厦门友信、陈广明和杜建明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发行人作出承诺: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期间,自身及其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2,413,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3882%%。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9名,其中法人股东2名,自然人股东7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股) | 备注 |
1 | 广东栢迪鑫投资有限公司 | 3,146,000.00 | 3,146,000.00 | 该公司股东之一林伟坡是公司原董事,其于2012年7月26日离职 |
2 | 杜湘伟 | 1,650,000.00 | 1,650,000.00 | 公司原董事,其于2012年7月26日离职 |
3 | 邱文锦 | 1,650,000.00 | 1,650,000.00 | |
4 | 蚁志伟 | 1,650,000.00 | 1,650,000.00 | |
5 | 许兰卿 | 1,100,000.00 | 1,100,000.00 | |
6 | 肖荣林 | 1,100,000.00 | 1,100,000.00 | |
7 | 陈广明 | 990,000.00 | 990,000.00 | |
8 | 厦门友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 990,000.00 | 990,000.00 | |
9 | 杜建明 | 137,500.00 | 137,500.00 | |
合计 | 12,413,500.00 | 12,413,500.00 |
注:公司原董事杜湘伟、林伟坡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猛狮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解除限售股份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