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基金种类放宽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其中,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费用规定》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
据介绍,当前我国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涵盖申(认)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尾随佣金)等多种类型,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费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销售费用结构和最高水平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然而,由于全行业对同一类产品约定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几无差异,各销售机构销售同一类产品的收费几近一致,不利于基金销售的差异化竞争;同时,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不利于基金的投资运作,也影响了长期投资人的利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新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
《费用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不过,《费用规定》指出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投资人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鼓励长期投资,《费用规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同时将该费用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该发言人表示,考虑到不同基金产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此项调整虽然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是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此外,《费用规定》取消了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据介绍,随着新基金法6月1日的实施,《费用规定》拓展了适用范围,将《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为依据《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该发言人表示,《费用规定》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之日起新注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新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前已注册的基金,其销售费率结构、水平等的调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