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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机构销售基金开闸
    基金销售渠道迎变局
    2013-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为进一步拓宽基金销售渠道,鼓励更多类型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努力形成市场化竞争格局,昨日,中国证监会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销售基金。

      据了解,目前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目前商业银行销售市场份额约占70%左右。然而,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发展缓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发布,是证监会与保监会进行监管协作的重要成果,不仅体现了证监会一贯重视拓宽基金销售渠道,鼓励更多类型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思路,也充分展示了保监会持续推进保险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的努力,是双赢的结果。

      根据《暂行规定》,除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等条件。

      同时,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等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明确,保险机构销售基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其归集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应当与保险机构自有资产进行有效隔离。保险机构销售基金时应当采用非现金交易方式,禁止保险机构或者销售人员接受基金投资人用于基金投资的现金。

      此外,对于哪些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可以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暂行规定》也同样提出了相关准入条件,包括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最近1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在保险机构2年以上工作经历等。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暂行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以及证监会与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和分工,有利于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活动,以满足投资人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证监会与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协作进入了新阶段,“两会”的工作重点将从业务规则的制定转向保险机构基金销售活动的日常行为监管,“两会”及派出机构将密切配合,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信息,共同保障保险机构基金销售活动的规范有序,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