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3-015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6月7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倪植森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选举马立云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选举张冲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3、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授权代表的议案;
鉴于宋建明先生和宋飞女士已辞去董事职务,故终止宋建明先生和宋飞女士的授权代表资格,委任执行董事马立云先生和执行董事倪植森先生替任授权代表。
4、审议通过了对本公司新任董事长马立云先生进行授权的议案;
除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上海和香港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外,授权董事长马立云先生在任职期间代表本公司签署就本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笔对外投资、购销、承发包、银行借款、银行承兑等合同、协议,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与此同时,终止对宋建明先生的原授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财务总监孙蕾女士进行授权的议案;
除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上海和香港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外,授权孙蕾女士在任职期间代表本公司签署就本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笔对外投资、购销、承发包、银行借款、银行承兑等合同、协议,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与此同时,终止对宋飞女士的原授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已发生了变动,故对本公司董事会五个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调整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马立云先生、张宸宫先生、张冲先生、倪植森先生及曾绍金先生,其中马立云先生为主任委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曾绍金先生、黄平先生及马立云先生,其中曾绍金先生为主任委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家春先生、刘天倪先生及马立云先生,其中董家春先生为主任委员。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组成不变,仍为:刘天倪先生、郭义民先生、卢伟强先生及叶沛森先生,其中刘天倪先生为主任委员。
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组成不变,仍为:黄平先生、刘天倪先生及董家春先生,其中黄平先生为主任委员。
7、审议通过了增选谢军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应由11名董事组成,目前本公司董事会尚缺一名董事。根据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的提名,推荐谢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认为谢先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同意上述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谢军先生,现年47岁,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谢先生自1988年10月加入本公司,曾先后任本公司浮法一厂车间主任、浮法二厂厂长、生产部部长、附属公司郴州八达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本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职;2005年12月—2008年3月任洛玻集团加工玻璃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07年9月—2009年8月,曾任本公司执行董事;2006年5月至今任洛玻集团党委常委;2009年6月至今任洛玻集团总工程师。谢先生在浮法玻璃工艺技术研究、生产组织及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实践经验。
8、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签署的《资金代付框架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拟通过中建材玻璃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供货商结算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之关联交易公告》。
上述第七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7日
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 年6月7日召开了七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增选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资金代付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增选本公司执行董事
经核查,本次增选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谢军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谢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增选的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资金代付关联交易
1、公司事前就该交易事项告知了我们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2、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签订《资金代付框架协议》,拟通过中建材玻璃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供货商结算,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原则,目的是为了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
2、关联交易协议是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订立,客观、公正、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同意此项资金代付事宜。
独立董事:
黄平独立董事 董家春独立董事
曾绍金独立董事 刘天倪独立董事
2013年6月7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3-016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会议于2013年6月7日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振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而本公司监事会目前尚缺一名监事。根据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的提名,推荐王瑞芹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认为王女士符合监事的任职资格,同意上述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王瑞芹女士,1961年12月出生,本科,中教高级教师,现任本公司工会主席。王女士1983年7月毕业于河南大学数学专业,1983年7月加入洛玻集团,先后任洛玻集团教育中心教育科长、教育中心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主任、洛玻集团工会副主席、洛玻集团董事会秘书处处长等职。2010年4月—2011年8月任本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11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工会主席。现兼任本公司附属公司沂南华盛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及登封洛玻硅砂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3—017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建材玻璃公司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交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属关联交易范畴,而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章规定属财务资助,根据第14A.65(4)条获豁免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累计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已发生同类或类似交易五次,累计交易额为人民币11,000万元。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2012年11月23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3月14日及2013年5月21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建材玻璃公司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金融机构给予中建材玻璃公司有一定的贷款额度。本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签订《资金代付框架协议》,拟通过中建材玻璃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供应商结算,以缓解资金压力。
中建材玻璃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股东,故此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3年6月7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上述《资金代付框架协议》进行了审议,参会董事10名,关联董事马立云、张冲、张宸宫、郭义民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6名,全部同意上述协议,上述协议获得通过,并授权一名执行董事签署该协议。
此项交易无需获得临时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中建材玻璃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股东。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36,000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100000000018284
经营范围:玻璃及原材料、成套设备制造;玻璃深加工相关技术服务、咨询;非金属矿资源及制品的加工销售;矿山设备及建筑、陶瓷材料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玻璃、矿山设计及工程建设总承包;玻璃生产加工、矿业技术及选矿药剂的引进、研发、转让、咨询、培训;进出口业务;耐火、保温、装饰、包装、五金、水暖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销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中建材玻璃公司代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向其供货商支付的货款资金,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累计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名称
甲方:中建材玻璃公司
乙方: 本公司
2、交易内容
(1)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货款结算支持,为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与供货商之间的付款订货及货款结算提供支持,代乙方及其附属公司先行按照买卖合同项下约定支付应付货款。甲方给予乙方结算支持额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2)甲方、乙方(或其附属公司)及供应商应依据乙方及其附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就货物价款、支付金额和期限等进行约定,甲方依据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代为支付的货款(包括利息)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利率在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3、交易生效的条件
《资金代付框架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本公司权力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交易属财务资助性质的持续关联交易,是中建材玻璃公司给予本公司的资金支持,将有助于缓解本公司的资金压力。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1)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2)上述关联交易是控制人对本公司的财务资助,目的是为了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3)协议是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订立的,客观、公正、公允,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本公司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7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3-018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附属公司
龙昊公司生产线点火投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洛玻集团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公司”)升级改造的650t/d浮法玻璃生产线已于6月7日点火投产。该生产线投产后,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整体竞争实力。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7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3-019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二零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7月29日上午9:00正
会议召开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普通决议案
1、选举谢军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2、选举王瑞芹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其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上述人员简历:
谢军先生,现年47岁,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谢先生自1988年10月加入本公司,曾先后任本公司浮法一厂车间主任、浮法二厂厂长、生产部部长、附属公司郴州八达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本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职;2005年12月—2008年3月任洛玻集团加工玻璃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07年9月—2009年8月,曾任本公司执行董事;2006年5月至今任洛玻集团党委常委;2009年6月至今任洛玻集团总工程师。谢先生在浮法玻璃工艺技术研究、生产组织及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实践经验。
王瑞芹女士,1961年12月出生,本科,中教高级教师,现任本公司工会主席。王女士1983年7月毕业于河南大学数学专业,1983年7月加入洛玻集团,先后任洛玻集团教育中心教育科长、教育中心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主任、洛玻集团工会副主席、洛玻集团董事会秘书处处长等职。2010年4月—2011年8月任本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11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工会主席。现兼任本公司附属公司沂南华盛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及登封洛玻硅砂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2013年6月28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及(如适用)委托书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2013年7月8日上午8:0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前往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在2013年7月8日或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的注册地址。
2、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2013年6月28日下午16:00收市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2013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29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手续,以决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名单。持有本公司H股之股东,如欲出席股东周年大会,须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H股股票于2013年6月28日下午16:00前交回本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楼。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四、登记方法
1、股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即使用随附的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股东代理人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的授权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则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需要经过公证。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连同经过公证的授权书副本或其它授权文件最迟须在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室,或交回本公司,地址为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方为有效。
2.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于2013年7月8日或以前将拟出席大会的回条填妥及签署后送达本公司。回条可以专人递送、来函或传真等方式送达。
五、其他事项
1.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位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不论该人士是否本公司股东),代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一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2. 股东或其代理人须于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彼等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委任股东代理人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3. 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4. 本公司注册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编:471009
电话:0379-63908588
传真:0379-63251984
5. 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后,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7日
回 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H股(注二)_________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贵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之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零一三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2013年7月8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邮政编码为471009。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适用之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持有贵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共_____________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H股共___________股(注二),现委任(注三)大会主席或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人出席于2013年7月29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之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列指示以本人(我们)之名义代表本人(我们)就以下决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由本人(我们)之代理人自行酌情投票(见附表)。
签署(注五):________
日期:二零一三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如未填上股数,则以阁下在股东名册内所登记之全部股数为准。
(三)如欲委托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托股东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托一位或多位股东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四)注意: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五)本委任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用书面正式委任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六)本委任书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于年会指定举行开始前24小时前到达本公司的注册地址方为有效。
(七)本委托书之每项更认均须有签署人加签认可。
(八)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须经签署或加盖法人印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附表:
议 案 | 赞成(注四) | 反对(注四) |
普通决议案 | ||
1、选举谢军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2、选举王瑞芹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 ||
日期:二零一三年 月 日
签署(注五):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