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要闻
  • 4:公司
  • 5:观点·专栏
  • 6:特别报道
  • 7:市场
  • 8:艺术资产
  • 9:市场趋势
  • 10:开市大吉
  • 11:专 版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增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公告
  •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013年6月13日   按日期查找
    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9版:信息披露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增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公告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3-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10、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对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3、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15、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6、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3)-(9)款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10)-(14)项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等金融产品;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包括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任一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该等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基金托管人不予垫付。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第九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