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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
    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3-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3 证券简称:天方药业 编号:临2013-025号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

      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药业”或“本公司”)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已于2013年6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本提示性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6.36元/股,该价格系审议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2年5月5日)前20个交易日的天方药业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6.39元/股,扣除自该定价基准日以来的分红调整后的价格(本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实施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2013年6月6日(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6.26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6.36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敬请异议股东注意风险。

      ●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6日。

      ●申报主体:在本公司2012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反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13年6月6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且在申报时间(即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14日)履行有效申报程序的本公司异议股东。非异议股东申报无效。

      ●申报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本公司不提供现场申报方式。

      ●申报时间: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14日(连续三个工作日)的上午9:30-11:30、13:00-15:00,期间本公司股票停牌。

      ●申报代码:706026

      ●申报简称:天方现金

      ●申报方向:申报卖出;“申报买入”为无效申报。申报有效期内,当天可以撤单,次日开始不得撤回。

      ●投资者应当核对持有的异议股份数量,申报的非异议股份数量将在申报结束后继续被冻结,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完毕后解冻。

      ●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由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向本公司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详情,应阅读本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全文及相关文件。

      ●本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

      一、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基本情况

      1.异议股东

      异议股东系指在本公司2012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反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13年6月6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非异议股东的申报无效。

      股东大会投出有效反对票的异议股份合计数为17,709,245股。

      2.申报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本公司不提供现场申报方式。

      3.申报时间

      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为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14日(连续三个工作日)的上午9:30-11:30、13:00-15:00,期间本公司股票停牌。

      4.申报代码:706026

      5.申报简称:天方现金

      6.申报方向

      申报方向为申报卖出;“申报买入”为无效申报。申报有效期内,当天可以撤单,次日开始不得撤回。

      7.行权价格

      本公司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6.36元/股。

      8.申报有效数量的确认

      (1) 本公司异议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异议股东在本公司2012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反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13年6月6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份数量,并剔除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后的股份数量。

      (2) 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天方药业异议股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下述两者中的最低值:(a)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b)自天方药业审议本次吸收合并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天方药业异议股东持有天方药业股份的最低值。

      (3) 2012年12月12日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至现金选择权申报日期间异议股东发生持股变动的,如持股变动未导致异议股东在此期间任一时点的持股数量低于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则异议股份数量上限为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如持股变动导致异议股东在此期间任一时点的持股数量低于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则异议股份数量上限为此期间异议股东持股数量的最低值。

      (4) 申报时间内,异议股东可以全部或部分申报现金选择权。同一股票账户在申报时间内可多次申报,有效申报数量为各次申报卖出数量之和,但不超过申报数量上限。

      (5) 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不得就其已被冻结或质押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就被冻结或质押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其申报无效。

      (6) 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发生时无效。

      9.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通用技术集团;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当于以6.36元/股将股份出售给通用技术集团。

      二、 注意事项

      1.申报方向只能是申报卖出,申报买入无效;申报有效期内,当天可以撤单,次日开始不得撤回。

      2.股东申报前应与质权人或司法机关协商解除质押或司法冻结;清算时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其现金选择权申报属于无效申报。

      3. 对于同一账户中的异议股份,异议股东可部分申报卖出。

      4.股份保管:有效申报的股份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予以临时保管。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5. 本公司将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和截止日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

      6. 在申报期满后,本公司需将申报结果和有效异议股份数量进行比对,剔除无效申报后,方能刊登“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三、费用

      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及后续股份过户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各自按相关规定支付税费。

      四、 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李娇

      联系电话:0396—3823517

      五、 后续事项

      1.本次申报有效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另行发布申报结果公告,请投资者关注资金到账日。

      2.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束后,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同时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未有效申报实施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将按《重组报告书》确认的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医药的股份,转股时间另行公告。

      六、 备查文件

      1. 公司2012年12月12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到账证明。

      3.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票账户。

      特此公告。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4日

      证券简称:天方药业 证券代码:600253 编号:临2013-026号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就姜桂英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分别于2012年7月27日、2013年2月20日、2013年3月8日进行了公告(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的公告》,于2013年2月20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于2013年3月8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近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3)豫法民终字第18号)。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者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3)豫法民终字第18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桂英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豫法民终字第18号)。

      特此公告。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