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3-024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胡丹先生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身体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胡丹先生的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2013年6月9日)生效。辞职后,胡丹先生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公司及董事会对胡丹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致以诚挚的感谢。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3-025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于2013年6月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于2013年6月13日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宗年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董事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
《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存放专用账户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3-026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存放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52号文核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1,000万股,网上申购定价发行4,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68.00元/股,共募集资金 3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247.89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3,752.10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0)129号《验资报告》。公司发行前拟募集资金数量为126,607.00万元,项目情况包括: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核准部门及文号 |
1 | 视频监控录像设备产业化项目 | 56,367 | 浙江省发改委【浙发改外资(2008)648号】 |
2 | 数字监控摄像机产业化项目 | 40,424 | 浙江省发改委【浙发改外资(2008)650号】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6,327 | 浙江省发改委【浙发改外资(2008)647号】 |
4 | 洛杉矶物流与技术服务中心项目 | 950万美元 | 浙江省发改委【浙发改外资(2008)621号】 |
5 | 比利时物流与技术服务中心项目 | 977万美元 | 浙江省发改委【浙发改外资(2008)622号】 |
合计 | 126,607 | - |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洛杉矶物流与技术服务中心及比利时物流与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的建设,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用于办公场地的购置。公司该次分支机构新建和扩建项目计划投入资金人民币1.5亿元。该次更改项目投资额相比原项目投资额增加的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2013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二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拟将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项目对应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变更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账号为10453000000342278,专户余额为47,893,709.91元。
公司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10453000000342278,专户余额为47,893,709.9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未来若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部分使用前的募集资金, 须通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得到其同意。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晓斌、陈佳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