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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3-02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3年6月13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 9 票同意,0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浙江普利特”)向交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申请新增的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为浙江普利特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公司全部四名独立董事对此担保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表示同意的意见。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3-02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九名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述议案经公司全部四名独立董事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普利特”)向交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申请新增期限为一年的人民币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8日

    注册地点:嘉兴市大桥镇亚太工业园区(A9)380室

    法定代表人:张祥福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贰仟万元

    经营范围:研发、销售;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销售;汽车配件、计算机及软件、机电设备、环保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与本公司的关系:浙江普利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浙江普利特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净利润173,545.73-2,178,486.87
    资产总额269,425,605.46370,777,521.98
    负债总额9,252,059.7352,782,463.12
    资产负债率3.43%14.2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

    4、担保期限:1年

    5、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浙江普利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浙江普利特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浙江普利特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五、独董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浙江普利特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占公司2012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7.89%。除此之外,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还为浙江普利特担保7,0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2,000万元,累计担保额为19,000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99%。

    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