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3-017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6月1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6月4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会议材料。会议由董事长陈平召集,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13-018号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拟为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的5亿元信托产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公司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做了详尽的调查。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3】011728号审计报告显示,国资集团资产状况及资信状况较好,无银行贷款逾期等情形出现。从国资集团提供的“还款来源说明”中获悉,此次回购信托产品的款项来源为12.2亿元其他应收款和经开区财政局补贴(两年内不低于4亿元),两项合计 16.2亿元。我公司现已取得上述款项的相关询证函和情况说明。公司认为被担保方的偿还债务能力较强。
为规避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我公司已要求国资集团提供反担保措施。国资集团拟由长春现代农业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其他应收款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直至本公司担保责任解除为止。目前,公司已取得长春现代农业产业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询证函和“关于为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证明”。
(二)拟签订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金额:5亿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为国资集团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的5亿元信托产品提供担保,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意见:通过对国资集团资信状况的分析,可见国资集团的偿还债务能力较强。鉴于国资集团已经累计为公司提供了15.9亿元的担保,且采取的相应的反担保措施足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为国资集团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的5亿元信托产品提供担保是可行的。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3年6月修订)》(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13年7月5日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关于为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3—018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
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5亿元,截止目前公司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由长春现代农业产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为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的5亿元信托产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公司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做了详尽的调查。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3】011728号审计报告显示,国资集团资产状况及资信状况较好,无银行贷款逾期等情形出现。从国资集团提供的“还款来源说明”中获悉,此次回购信托产品的款项来源为12.2亿元其他应收款和经开区财政局补贴(两年内不低于4亿元),两项合计 16.2亿元。我公司现已取得上述款项的相关询证函和情况说明。公司认为被担保方的偿还债务能力较强。
为规避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我公司已要求国资集团提供反担保措施。国资集团拟由长春现代农业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其他应收款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直至本公司担保责任解除为止。目前,公司已取得长春现代农业产业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询证函和“关于为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证明”。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204-209
法 定代表 人:张焕秋
注 册 资 本:人民币12亿元
成 立 日 期:2010年6月21日
经 营 范 围:基础建设投资与兴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停车场租赁服务(凭收费许可证经营)、建筑装修(凭资质证经营)、建筑材料经销、建筑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业经营。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国资集团总资产36.94亿元,总负债20.06 亿元,所有者权益16.88亿元,资产负债率54.31%。
与本公司关系:该公司是本公司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39,234,00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44%,股权结构树状图如下:
■
三、拟签订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金额:5亿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四、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为国资集团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的5亿元信托产品提供担保,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意见:通过对国资集团资信状况的分析,可见国资集团的偿还债务能力较强。鉴于国资集团已经累计为公司提供了15.9亿元的担保,且采取的相应的反担保措施足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为国资集团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的5亿元信托产品提供担保是可行的。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8,63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90%。无逾期担保及涉诉担保。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3-019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 议 时 间:2013年7月5日上午9:00
3、会 议 地 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4、会 议 方 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二、会议审议:
《关于为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出席对象:
1、截止2013年6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委托人上海股票帐户、委托人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日以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后请确认)。
2、登记地点: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209室)
3、登记时间:
2013年7月1日上午 8:30—11:00 下午 1:30—3:00
4、联 系 人: 聂永秀、王萍
5、联系电话: 0431-84644225
6、传 真: 0431-84630809
7、邮 编: 130031
8、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9、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股东上海股票帐户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票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表决指示如下:
■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本授权委托书复制有效。
序号 | 表决事项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为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