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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联系人:汪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021- 51085168
联系人:沈飞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2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时,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1,000元人民币。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率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投资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格: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 金额(M) | 认购费率 |
| M<50万 | 1.20% |
| 50万≤M<200万 | 1.00% |
| 200万≤M<500万 | 0.60% |
| M≥500万 | 1000元/笔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1.2%,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1.00=9,882.4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本金,可得到9,882.42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不办理申购、赎回的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格: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 金额(M) | 申购费率 |
| M<50万 | 1.50% |
| 50万≤M<200万 | 1.20% |
| 200万≤M<500万 | 0.80% |
| M≥500万 | 1000元/笔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格:投资者赎回费率
|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 Y<365天 | 0.50% |
| 365 天≤Y<730 天 | 0.25% |
| Y≥730 天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8210.1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210.1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不满30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该基金不满30天,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1.94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于新兴产业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投向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将优先考虑对于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在采取精选策略构造股票组合的基础上,将剩余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股票投资策略
(1)对新兴产业的界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义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参考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选择标准,本基金对新兴产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由于新兴产业是一个与时俱进动态更新的概念,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新兴产业的产业构成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升级、各类技术发展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等因素动态调整新兴产业的范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首先是基于以上对新兴产业的定义确定属于新兴产业的行业,并且,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动态调整新兴产业的范围。本基金将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根据行业景气状况,新兴技术、新兴生产模式以及新兴商业模式等的成熟度,在充分考虑估值的原则下,实现不同行业的资产配置。重点配置于那些核心技术和模式适宜于大规模生产、产品符合市场趋势变化、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得到国家政策支持并且估值合理的子行业。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新兴产业相关行业个股筛选时,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行业内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具体来讲考虑因素如下:
A.定性分析
根据对新兴产业各个子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盈利状况的判断,从公司的经济技术领先程度、市场需求前景、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营产品或服务分析等多个方面对未来几年内相关子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能够带来的投资回报进行分析。(下转1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