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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13-017

      证券代码:122134 证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 股权登记日

      ■

      ●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2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公司201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808万股为基数,拟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14,761,600元(含税)。

      (四)代扣所得税的有关说明:

      1、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公司先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9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委托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18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除QFII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当地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

      (二)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24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2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地 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

      3、邮政编码:132013

      4、电 话:0432-64684562

      5、传 真:0432-64665812

      七、备查文件目录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