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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锦江投资\锦投B股 证券代码:600650\900914 公告编码:临2013-011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A股

    (人民币)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23
    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2185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207
    B股

    (美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37129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35272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33416

    注:A股、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税后现金红利分别暂为0.2185元、0.035272美元(A股、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按持股期限长短分别适用的税率为5%、10%、20%在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1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6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3年6月21日

    ●除权(息)日:2013年6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B股):2013年7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3年5月22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3年5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和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21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6日(B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51,610,1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126,870,324.61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1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6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3年6月21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A、B股):2013年7月8日

    四、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2、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3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根据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由登记结算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85元。个人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精神执行。

    (3)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如果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以下相关纳税证明文件: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由公司提交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不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23元。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公司则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3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1947)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37129美元(含税)。

    (1)非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37129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35272美元。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 的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33416美元。

    五、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8楼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218800*406

    传真:021-63213119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