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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配套规则结束征求意见 券商申领公募牌照有望加速
    2013-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浦泓毅 ○编辑 叶苗

      

      自6月1日券商、私募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业务资格以来,除少数拥有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券商之后,大多数机构仍在观望之中。其中,相关配套细则尚未明确成为多数机构对公募业务引而不发的主要理由。

      而在上周末,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在内的一系列配套规则已经结束征求意见。在这些征求意见稿中,券商控股基金管理机构中的同业竞争问题、私募机构外包部分后台职能等问题都有望得到解决。有业内人士表示,若相关征求意见稿能够正式推出,则将大大加快包括券商在内的各类机构申领公募基金业务牌照的进程。

      证监会公开信息显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三部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均在上周末结束征求意见。这三部征求意见稿均根据6月1日施行的新《基金法》进行了配套修改。

      其中,最为券商关注的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中针对券商在基金行业中同业竞争问题的表述。根据 目前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意味着目前控股基金公司的券商将无法在其资管部门中设置新的基金管理部门。

      而在有望正式出台的新规中,则取消了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同时,规定“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

      此外,公募基金相对复杂的后台管理部门及其成本一直是私募基金申领公募牌照的一大顾虑。新规中则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这使得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可以将非核心部门外包,在不显著增加成本的基础上开展公募业务。

      有券商机构人士表示,根据现有征求意见稿中的条文,其所在机构申请公募业务资格的法律障碍将基本得到解除。因此,其所在机构将在征求意见稿正式落实后提交申请材料。

      “目前的条文毕竟还是没有正式实施,根据现有法规我们还不符合申请条件,所以还没有提交材料。希望新规能够尽快出台,这样我们也将及时开展相关工作。”上述券商资管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