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13-009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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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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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息日:2013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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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已经2013年6月7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13年6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3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以公司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1,621,122,000股为基准,向全体登记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含税),实际分配现金利润为486,336,600元人民币,占本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60%。
三、实施日期
(四)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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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除息日:2013年6月26日
(六)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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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2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无限售条件的个人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有限售条件股东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三)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率为5%。
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0.28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27元/股;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五)除前述个人股东、QFII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以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自行纳税,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3元/股。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
联系电话:0371-67891023
传 真:0371-67891100
邮 编:450016
七、备查文件目录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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