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同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进行一次基金份额折算。现将折算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折算基准日
同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本次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2013年6月26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丰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同丰A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丰A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丰A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同丰A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同丰A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丰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同丰A的份额数×同丰A折算比例
为保证同丰A份额折算的平稳运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在计算同丰A的折算比例时使用的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这样,由此计算的同丰A折算比例亦将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同丰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同丰A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折算日折算前同丰A基金份额净值、同丰A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即2013年6月26日),同丰A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之同丰B份额暂停交易。
2、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6月27日),同丰A 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日(有关同丰A开放日的详细信息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同丰B该日继续暂停交易。当日,本基金管理人为同丰A份额持有者办理份额登记确认。
3、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3年6月28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同丰A份额折算及申购赎回结果,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当日,同丰B 恢复交易。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6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160810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2年12月27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6月26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6月26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同丰A | 同丰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160811 | 150115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 是 | 否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同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同丰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同丰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3年6月26日(周三)为同丰A的第1个开放日,即在该日交易时间接受办理同丰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同丰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次同丰A仅开放1个工作日,自本次开放日次日起同丰A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日(有关同丰A开放日的详细信息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有关内容说明)。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 申购、赎回数额限制
(1)同丰A在直销和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若发生比例确认,申购金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2 申购、赎回费率
同丰A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1)同丰A的申购与赎回按“确定价”原则,即同丰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同丰A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参阅《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4.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4.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1)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在同丰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同丰A、同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同丰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同丰A和同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同丰A和同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同丰A和同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从转换为LOF后开始累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同丰A的第1个开放日即2013年6月26日办理其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的《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还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88-2666)咨询相关信息。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A、同丰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同丰A和同丰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同丰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约定年化基准收益率为4.25%),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同丰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为18个月,本基金在扣除同丰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同丰B享有,亏损以同丰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丰B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同丰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同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同丰A份额(包括同丰A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均可申请赎回。本次开放日结束后,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丰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5、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同丰B的份额余额(646,938,151.48份)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同丰B的份额余额(即1,509,522,353.45份,下同)范围内对同丰A的申购进行确认。如果对同丰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丰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同丰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丰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同丰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丰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同丰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同丰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同丰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6、同丰A本次开放日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结果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对同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同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同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同丰B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6月27日实施停牌。
8、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