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公告编号:2013-021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常州立新液压
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常州立新液压有限公司的议案》(详见2013年4月27日的公告<临2013-013>《关于以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常州立新液压有限公司的公告》、2013年5月18日公告<临2013-018>《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现常州立新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立新”)已注册成立,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常州立新连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常州立新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44362587458,截止2013年 6月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14,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常州立新“液压泵阀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常州立新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常州立新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平安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平安证券报送,并抄送本公司。常州立新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本公司和平安证券。常州立新存单不得质押。
三、银行与常州立新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本公司作为常州立新实施“液压泵阀项目”的授权方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常州立新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常州立新和银行应当配合本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五、平安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常州立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银行、常州立新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六、本公司、常州立新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宏、张逊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常州立新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常州立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常州立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银行按月(每月10日17:00之前)向本公司、常州立新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常州立新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5000万元及以上,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同时通知本公司、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本公司、银行、常州立新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常州立新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本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