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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总量”还是“碳强度”
    2013-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田 立

      田立

      中国内地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试点本月在深圳推出,这是自“京都议定书”框架以来第一次内地碳排放交易的尝试。尽管“京都框架”解体后新的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尚未取得共识,但从大势上来讲,“后京都框架”不可避免,与其消极被动等待,不如积极调整适应,这是对的,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需要。唯一的问题是,我们究竟要建什么样的市场体系才能适应未来全球碳排放交易的要求,以及转型经济的客观需求?

      据报,此次深圳试点采用的是“碳强度”体系,所有参与者必须达标,否则就要购买新的排放权了。所谓“碳强度”,就是“单位GDP产出(消耗)的碳排放量”,也就是在充分考虑企业产能的基础上鼓励减排,这个体系的宗旨是力图兼顾:既鼓励经济体内部减排,又不伤及整体经济增速。但历史经验似乎总是在告诉我们,经济世界里遍地都是双刃剑,一石二鸟之事往往可望而不可及。

      “碳强度”交易体系的理想路线图是这样的:企业生产时必须先考虑交易体系对碳强度的指标要求,如排放不达标,要优先考虑减排,即客观上激励企业研发减排技术;如达标(或低于指标要求),企业就可把剩余的排放权交易出去,并将获得的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中。

      这张路线图存在诸多假设条件,首先,假设企业碳强度不达标时一定通过减排来满足监管要求。但实际上由于碳强度的分母是GDP,是个通过产值体现的量,而这个量又是产量与价格的乘积(实际比这复杂,为了便于分析暂且简化),于是,企业完全可通过提高产品市场价格来加大这个分母,以此降低碳强度来达到指标要求。

      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有个定价权问题,当然在完全竞争市场,生产者不存在这个定价权。但审视当前最主要的排放大户,其产品并不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比如电力企业,就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定价权,深圳试点尚未开启,关于电力价格市场化(其实就是涨价)的诉求就已在倒逼到有关部门了。就算在所谓的完全竞争市场,碳强度这种交易机制也不是在激励减排,而是激励生产者通过勾结来改变市场结构,因为这样做的成本不见得比减排来得高。更何况,还存在通胀周期因素。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企业并非只有减排这一条路,碳强度交易机制就难以发挥激励减排的作用,设计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这还仅仅是表面问题。再看上述路线图的第二个假设:企业一旦可通过交易剩余排放权获利,便会进一步加大减排技术开发力度,预期通过更多的剩余排放权交易实现获利。这个假设看似有一定道理,实际却忽视了另一个更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剩余排放权的价值如何体现。比较容易联想到的,就是刚刚说过的直接获利,但如只考虑直接获利的话,减排技术开发有可能是经济世界里最不经济的行为了:一项技术从立项到实验,从试行到应用,其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如仅仅为了最终那屈指可数的排放权收益,真不知世上还有什么比这更赔本的买卖了。

      实际上,排放权交易激励的基础是市场价值的体现,而这恰恰是上述路线图的第三个假设,即企业只考虑产值,不考虑市值,这是违背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根本宗旨。之所以要推排放权交易,说到底是要把排放权变成企业生产资源,而不是负担。一旦排放权成了资源,那么拥有和不拥有排放权的企业本质差别不在于产值多少,而是市场价值的高低,这个市值是排放权资本化的结果,而不是排放权市场交易的结果。这就是说,排放权交易体系只有把企业的市场价值与排放权交易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其激励减排技术开发的作用。

      现在以碳强度为指标的排放权交易体系,既背离排放权的资源属性,也排斥了排放权交易对企业市场价值的影响机制,当然就会从根本上背离排放权交易体系对减排的激励机制。这样的试点无论设计如何巧妙,都无法满足未来低碳经济乃至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客观需求。

      目前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构想,源自于美国经济学家阿罗最早提出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平台,这个交易平台的基准是“总量控制”,即在总量逐渐下调的基础上直接交易排放量,所以这个交易体系又被叫做Cap-and-Trade交易体系。目前欧盟的ETS和美国加利福尼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都采用这种交易体系。可以预见,未来如要建立全球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话,也一定会采取这种“碳总量”方式。因此,以碳强度试点碳总量,实质上是南辕北辙。

      当然,在世界各国还无法就哥本哈根框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碳强度作为对抗发达国家不公平配额的博弈手段是正确的,也是对发达国家表明我们的智慧与决心的绝佳方式。但它终究不是最后的方案。好在另有消息说,从明年起,类似试点将推广到北京、上海及其他两个省份,而这些试点的模式将会是碳总量交易体系。衷心希望通过这些试点的对比,能让我们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

      (作者系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工程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