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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公开发行与核准公开转让
    焉能等同
    2013-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有关部门正在谋划打通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交易所上市的通道,一些企业也准备把在新三板挂牌作为最终实现在交易所上市的跳板。笔者认为,现阶段还应确保上市标准统一、应严格控制开辟新的上市通道。

      当前制约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沪深交易所市场的一大法律障碍,是《证券法》第五十条,该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符合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没有公开发行这个过程。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申请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应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也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才能办理挂牌手续。有观点认为,证监会核准公开转让等同于核准公开发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也就获得了证监会公开发行的批准,如果不公开发行新股,那么从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上市,就不需证监会再核准。对此,笔者难以认同。

      核准公开发行与核准公开转让,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内容也完全不同。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包括核准首次公开发行、核准上市公司增发等,对于一家尚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要获得公开发行资格,唯一的通道就是IPO审核,其所需经历的法律程序以及所需经历的诸多磨难众所周知,企业信息披露往往需要经过各种媒体的穷追猛打,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而增发是针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另一方面,证监会审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转让的力度焉能与IPO审核力度相提并论?之前曾设计过一个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方案,甚至只需到证监会备案即可,后来方案设计改为需要证监会核准,但这个核准显然也是较为宽松的,如果公开转让与公开发行的核准一样严格,又能有几家企业经得起推敲获得到新三板挂牌资格? 再进一步推理,假若核准公开发行与核准公开转让是等同概念,那很多企业又何必申请到新三板挂牌转让、何不直接申请公开发行到交易所上市?

      目前,企业上市已经有IPO上市、借壳上市等渠道,正是由于借壳上市等后门存在,上市标准不统一,产生了诸多弊端。如果再让新三板公司通过比较便利的转板机制,获得到交易所上市的某种特权,这势必还会产生更多问题。当然,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还需经交易所审核,只是,交易所的审核与证监会发审部门的IPO审核,毕竟也不是一回事。

      新三板建立转板机制,意在借鉴美国股市的做法。OTCBB挂牌公司已是一家美国的公众公司,已满足了SEC对公众公司的所有要求,如果公司符合主板上市条件申请在主板挂牌,若公司没有资金募集过程,就不需经过SEC登记程序和公募程序。但是中美两国股市毕竟有太大的不同,美国股市宽进严出,实行的是注册制,尤其是美国股市针对造假上市有完善的做空机制、集体诉讼制度等予以制约。可以说,在美国主板的上市公司是享受不到什么壳价值的优势的。而在沪深A股市场,上市事实上是一种“责任与权力很不对等”的特权,而做空机制、集体诉讼制度等对欺诈者的责罚机制还不到位,发行上市实行的又是核准制,所以就不该让企业上市有什么前门后门之分,理该公平进入。

      笔者认为,《证券法》之所以将“股票经证监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列为股票上市一个必要条件,所要求的不仅是公开发行的形式,更是想依靠背后所代表的证监会的严格审核,以尽可能地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制度的设计,必须确保公平公正;如果企业通过IPO渠道上市需要经历千辛万苦,而借壳上市或转板上市则可通过层层制度的虚化进而规避严格审核,这岂不是等于在股市开了难以把控的口子,那股市的健康稳定还怎么保证?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