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2013-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编辑 衡道庆
上海证券交易所20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贯彻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推进“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办法》梳理了此前上交所在监管中采取的各类惩处手段,将原本分散在不同业务规则中的各类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进行了整合,简化了业务规则,丰富了上交所自律监管的手段,提高了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办法》根据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规定了9种纪律处分和19种监管措施。其中,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则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关注)、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等。
值得强调的是,上交所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由事前审核变为以事后监管为主。《办法》中新设的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等监管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应对信息披露直通车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型违规行为,防范信息披露违规风险,保证事后问责的有效性。
为保护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办法》还通过程序设计,为监管对象提供了充分表达意见、进行辩解的渠道。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和改进上交所自律管理,为上交所积极转变监管方式,即从比较注重事前审核、前端控制转变到更加注重事后监管、事后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有利于促进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监管效率;有助于规范上交所自律监管行为,提高监管透明度,从制度上保证上交所依法、有效、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