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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转系统企业挂牌标准细则出炉
    2013-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标准细则出炉。昨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了基本标准。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揭牌后,组建成立临时挂牌委员会,负责企业挂牌的备案管理工作。5月28日,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新业务规则核准公开转让的首批7家企业在京挂牌,此后全国股转系统企业挂牌步入常规阶段。《指引》实施后,全国股转系统将正式成立挂牌委员会,按照《指引》要求对企业挂牌进行备案管理。

      按照工作部署,全国股转系统企业挂牌减少有关备案管理部门自主裁量权,只要企业符合《指引》各项标准,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即可申请挂牌。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企业挂牌无盈利门槛,但须满足依法设立且存续期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等五项基本条件。

      《指引》对上述五大条件逐条进行了细化。其中,对于“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条件,规定“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在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上,《指引》明确拟挂牌企业须具有“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并制定相应制度,且能证明有效运行,同时公司及公司有关主体不可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股权清晰、发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要求方面,《指引》规定,拟挂牌公司须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须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对于拟挂牌的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特别明确其申请股票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