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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协发文
    规范券商资管聘用第三方机构行为
    2013-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行业内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其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的行为作出规范,同时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在签订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前,须制定聘用第三方机构的公司制度,明确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的资质条件和遴选规程,所聘用的第三方机构须具有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资格,或者具有中证协等受证监会监督指导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或业绩报酬的收取和分配方式等。券商资管业务负责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及合规总监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出具审查意见。

      为防范利益冲突,《通知》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有效防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及其管理的其他产品之间发生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券商不得聘用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

      《通知》还对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合资管业务的券商,提出了补充备案材料的要求,并对需要额外提交的材料内容逐一列明。《通知》发布前证券公司已提交的涉及聘用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集合计划,须在《通知》发布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