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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3-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3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编号:临2013-019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13年6月16日发出,6月21日在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公司5名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宗明先生主持,经全体到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公开转让全资子公司福建省青山宁化林场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为优化和盘活公司林业资源,满足公司正常运营对资金的需求,同意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依照规定程序,通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或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协议转让方式,对外转让公司所持有的福建省青山宁化林场有限公司全部100%股权。转让价格为不低于经评估、确认的福建省青山宁化林场有限公司100%的股东权益价值即4,617.83万元。如公开竞价公告期未征集到竞买人,需延续挂牌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上述价值的90%。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损益由公司承担。

      上述资产转让,公司将根据公开挂牌、竞价等相应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议案》

      为顺利开展公司2013年度的结算融资业务,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12,600万元,期限一年。相应抵(质)押物为:①公司福利区土地使用权;②全资子公司福建省连城青山林场有限公司林权;③公司持有的兴业银行部分股权;④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龙岗闽环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的2013年度银行授信总额不变。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103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编号:临2013-020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于2013年6月16日发出通知,2013年6月21日在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际到会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凯风先生主持,经全体到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公开转让全资子公司福建省青山宁化林场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公开竞价或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协议转让方式对外转让公司所持有的福建省青山宁化林场有限公司全部100%股权。转让价格为不低于经评估、确认的福建省青山宁化林场有限公司100%的股东权益价值。监事会认为:公司转让部分林木资产,是为了优化和盘活公司林业资源,并满足公司正常运营对资金的实际需求,资产拟转让的方式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议案》

      为顺利开展公司2013年度的结算融资业务,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12,600万元,期限一年。相应抵(质)押物为:①公司福利区土地使用权;②全资子公司福建省连城青山林场有限公司林权;③公司持有的兴业银行部分股权;④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龙岗闽环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的2013年度银行授信总额不变。监事会认为:公司上述银行借贷及抵(质)押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权限。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