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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公告
    2013-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3-01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0.0399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5%(实际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0.0379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按10%(实际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派发0.03591元

      ●股权登记日:2013 年6月28日(星期五)

      ●除息日:2013 年7月1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7月5日(星期五)

      一、 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网站(www.chinaunicom-a.com)上。

      二、 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28日下午3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按本公司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11.97亿股计,每10 股派发现金股息0.39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8.46亿元(含税)。

      三、 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8日(星期五)

      除息日:2013年7月1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5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28日下午3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发红利实施办法

      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等3家发起人股东的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等3家发起人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结算公司保管,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并经中登上海分公司确认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

      3.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03791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代扣代缴。

      4.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3591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其可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并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应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相关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前述文件后,该等股东应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本公司将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399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5.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99元。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部门: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财务部

      地址:上海市长宁路1033号29楼

      电话:021-52732228

      传真:021-52732220

      邮编:20005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