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编号:临2013-020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8日
●除息日:2013年7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380,954,6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5元,共计派发股利38,095,464.60元。
4、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
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8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2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汾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电话:0512—63271201、0512-63272489
传真:0512-6327186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