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新疆海通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13-029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新疆海通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通过在新疆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方式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新农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矿业”)持有的新疆海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矿业”)的100%股权。首次挂牌期满无人摘牌,第二次挂牌期间自然人梁文亮申报竞买,经新疆产权交易所资格审核,梁文亮为此次股权转让唯一的合格竞买人。2013年5月20日,新农矿业与梁文亮签订《新疆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转让价格为785.65万元人民币,该转让事宜已经新疆产权交易所鉴证生效。转让完成后,新农矿业不再持有海通矿业的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此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四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在2013年3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股权受让方基本资料
(一)姓名:梁文亮
(二)性别:男
(三)国籍:中国
(四)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大街第三十街坊1176号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新疆新农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梁文亮
(二)转让标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甲方将所持有的新疆海通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85.65万元。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当日将全部转让价款汇入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三)标的企业所欠甲方264.35万元欠款由乙方在工商变更工作完毕后五日内以现金方式代标的企业偿还。
(四)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标的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料原件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逾期超过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3日内退还全部已收款项并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还应承担乙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向乙方及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不真实、准确、完整的,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须批准后生效的,经批准后生效。
四、备查文件
《新疆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