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4 证券简称:鲁银投资 编号:临2013-025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1363.0364万元
●公司已就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提出复议申请,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尚待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案的相关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运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鲁银实业集团潍坊分公司
第三人: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4日,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临朐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12)临执字第1515-2、3、4号执行裁定书。王运霞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公司已在规定时限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二、案件的主要内容
2001年5月,鲁银实业集团潍坊分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公司”,该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市寒亭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956万元(大部分偿还潍水酒厂的旧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5月。2004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市寒亭区支行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潍坊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5年1月5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潍坊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6万元及利息1416117.8元。
在执行阶段中,2006年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市寒亭区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2012年10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潍坊临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2013年1月18日,临朐县人民法院以(2012)临执字第1515-1号裁定变更王云霞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2013年1月24日,公司收到临朐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12)临执字第1515-2、3、4号执行裁定书,才知晓王运霞因与潍坊公司借款纠纷,以公司对潍坊公司注册资金不实、公司无偿接受了潍坊公司土地和房产为由,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意图让公司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因为公司不是案件的债务人,对于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515-2、3、4号裁定书首先从程序角度提出了异议,主要理由有:1.临朐县人民法院追加裁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听证并被驳回。如果申请执行人确有新的证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而不能以基层法院否定中级法院文书的方式进行。2.裁定书一方面认定潍坊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歇业至今,公司在此之前无偿接受了潍坊公司的土地和房产,一方面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在公司尚未核实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6日又制作了(2012)临执字第1515-1号罚款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公司,对公司罚款100万元。公司认为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临朐县人民法院对于公司提出的异议,在临朐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听证,公司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公司对于潍坊公司的出资是到位的,并且不存在无偿接受潍坊公司房产土地问题。听证过程中,公司知晓临朐县人民法院已从下属的分公司扣划800万元,冻结300万元。
临朐县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组织了多次调解,第一次对方提出了900万元,之后又提出600万元的调解方案。因公司认为临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无法接受对方的方案,临朐县人民法院又下达了(2012)临执字第1515-2、3号罚款决定书,罚款金额分别为96万元和90万元;同时,对于公司提出的异议,临朐县人民法院送达了(2013)临执异字第10-1、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异议。(2013)临执异字第10-1、2、3号执行裁定书合计裁定公司承担1077.0364万元。
三、目前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公司已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临朐县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目前为执行阶段,公司提出了复议申请,本案对公司的影响尚待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