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3-15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
1、股权转让回购余款人民币7000万元
2、股权转让回购款违约金(以七千五百万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赵晓东
被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股份”)
邓永祥
第三人: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公司”)
诉讼请求:大元股份、邓永祥回购赵晓东持有的世峰公司20%股权;大元股份、邓永祥支付股权回购余款7,000万元人民币;大元股份、邓永祥支付违约金。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1月28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晓东签署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晓东关于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合同约定:上市公司在收购世峰公司股权过程中与赵晓东合作,赵晓东以5,000万元人民币价格受让世峰公司20%的股权;赵晓东有权于2012年1月31日前要求上市公司或其指定方以不少于7,500万元人民币价格回购其持有的世峰公司20%股权。(详见2012年6月26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查发现未披露合同的公告》,编号:临-2012-17)
公司自查发现上述协议后,董事会对该协议的签署程序及内容进行了核查,认为:《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签订程序不合规,《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交易定价缺乏依据,交易的公允性缺乏评估值的支持。(详见2012年6月28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与赵晓东签署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的核查意见》,编号:临-2012-18)
公司曾与赵晓东先生就妥善解决《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事宜进行过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9月10日,赵晓东以被告大元股份、邓永祥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约定回购款项,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12年10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赵晓东与被告大元股份、邓永祥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12年10月10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3-43)
2012年12月7日、2013年4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目前,本案初审完毕。
三、一审判决情况
2013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晓东股权转让回购余款七千万元;
二、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晓东股权转让回购款违约金(以七千五百万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赵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变更至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四、驳回赵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十三万六千八百元,由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四、上诉情况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进行上诉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且公司拟提起上诉,故本案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及影响时间尚待最终审理结果。公司将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