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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5月2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94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约定收益实现的风险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国金沪深300份额。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金沪深30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金沪深3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网点办理国金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直销机构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场内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日/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

      52、国金沪深300份额:指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53、国金沪深300A份额:指国金沪深3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4、国金沪深300B份额:指国金沪深3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国金沪深300份额与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1份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行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每1份国金沪深300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金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10%的情形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共同出资2.8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49%、19.5%、19.5%和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2011年11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林春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财会部科长、中机公司驻法机构财会部负责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金融部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副部长。现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许强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总经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尹庆军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年7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科员,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中央财金学院科员,北京中医学院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2001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律师。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2003年5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兴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2007年10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玉祥先生,监事,学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苏州市食品公司(食品商场)财务主管,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税务专管员、稽查员,国储苏州鸿济贸易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朋友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总务科/财务科科长,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8月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总监。

      毛伟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香港新园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软件事业部技术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基金清算部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总经理。2011年12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基金清算部总经理。

      张丽女士,职工代表监事,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2013年5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学士。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李修辞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期货监管部、期货监管一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2012年7月至今担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博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2008年7月至2011年11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工作,任产业分析师。2012年2月加盟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战略发展部产品经理兼投资研究部行业分析师。2012年7月起任产品与金融工程部量化分析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投资总监吴富佳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吴强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陈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型债券型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21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560.36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宋杨

      联系电话:010-88005815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天天盈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联系电话:010-636361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302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金证券在以下9个主要城市的2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北京、上海、成都、杭州、厦门、长沙、昆明、都江堰、邛崃。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本基金在中国银河证券以下城市的224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廊坊、邢台、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镇江、杭州、嘉兴、绍兴、湖州、金华、台州、温州、衢州、丽水、宁波、合肥、马鞍山、芜湖、黄山、福州、漳州、厦门、南昌、赣州、烟台、济南、淄博、潍坊、青岛、郑州、武汉、襄阳、宜昌、荆门、长沙、娄底、广州、佛山、汕头、湛江、中山、江门、惠州、深圳、珠海、东莞、揭阳、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白银、西宁、格尔木、乌鲁木齐、银川、贵阳。投资人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中信建投证券在以下城市的130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成都、西安、武汉、杭州、沈阳、福州、南京、长沙、石家庄、哈尔滨、昆明、长春、乌鲁木齐、太原、南宁、合肥、海口、银川、济南、南昌、郑州、兰州、深圳、宁波、苏州、厦门、大连、青岛、淄博、泰州、连云港、常州、锦州、福清、鞍山、潮州、佛山、顺德、揭阳、郴州、衡阳、张家界、株州、十堰、襄樊、黄石、荆州、宜昌、郧县、简阳、赣州、吉安、上饶、兴化、广元、泸州、安康。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华泰证券在以下城市的223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安陆、包头、北京、长春、长沙、常熟、常州、成都、昆明、大连、当阳、德阳、东台、恩施、佛山、福州、高邮、广州、贵阳、哈尔、海口、海门、汉川、杭州、合肥、淮安、黄冈、济南、江阴、姜堰、金坛、荆州、靖江、昆山、莱阳、兰州、利川、溧水、溧阳、连云、临沂、麻城、马鞍山、牡丹江、南昌、南京、南宁、南通、宁波、盘锦、启东、青岛、泉州、如皋、汕头、上海、绍兴、深圳、沈阳、十堰、石家庄、石首、沭阳、苏州、宿迁、绥化、太仓、太原、泰兴、泰州、天津、无锡、吴江、梧州、武汉、武穴、西安、厦门、孝感、徐州、烟台、盐城、扬中、扬州、伊宁、宜昌、宜都、银川、应城、营口、岳阳、张家港、漳州、镇江、郑州、枝江、中山、重庆、舟山。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本基金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的27个主要城市的70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桂林、天津、苏州、西安、柳州、济南、重庆、青岛。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以下各大主要城市的188家营业部网点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包括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上虞、北京、长春、吉林、辽源、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合肥、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常熟、芜湖、金昌、兰州、南宁、青岛、咸阳等。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本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29个省、市、自治区26家分公司的193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人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四平、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赤峰、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东莞、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漳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赣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余姚、绍兴、衢州、台州、金华、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雅安、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银川、离石、中山、潍坊、唐山、桂林、济宁。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在以下地区的59家营业部办理业务:北京、长沙、常州、成都、大连、广东、广州、海门、南京、启东、如皋、上海、深圳、石家庄、苏州、太原、天津、武汉、西安、徐州、中山、合肥、惠州、沈阳、唐山、襄樊、无锡、镇江、番禺、芜湖等。

      1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30个城市的5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杭州、临安、桐庐、嘉兴、海宁、嘉善、桐乡、平湖、海盐、湖州、德清、长兴、金华、义乌、东阳、浦江、绍兴、柯桥、诸暨、嵊州、台州、温岭、余姚、温州、乐清、衢州、丽水、宁波、邱隘、溪口、南昌、宜春、赣州、福州和泉州。

      11)中信万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中信万通证券在以下20个城市42家营业网点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青岛、济南、淄博、烟台、滨州、临沂、济宁、潍坊、东营、聊城、德州、威海、日照、菏泽、枣庄、莱芜、泰安、郑州、南阳、洛阳。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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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证券在以下32个主要城市的68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杭州、海口、南京、常州、深圳、广州、湛江、茂名、蚌埠、沈阳、大连、盘锦、辽阳、本溪、丹东、阜新、葫芦岛、朝阳、营口、佛山、铁岭、锦州、太原、福州、郑州、青岛、义乌、石家庄。

      1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1号海育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王凝墨

      电话:010-5937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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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866-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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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创证券在以下17个主要城市的40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重庆、南京、贵阳、德阳、遵义、安顺、六盘水、兴义、凯里、都匀、毕节、铜仁、赤水。

      1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电话:010-85189120转8023

      传真:010-85189120转8017

      客服电话:4000-888-666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分布于4大城市,分别为北京、上海、太原及长沙。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投资人可通过登录展恒基金理财网(www.myfund.com)

      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汪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投资人可通过好买基金交易平台(www.ehowbuy.com)

      和销售网点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投资人可通过登陆数米基金超市(market.fund123.cn)和销售网点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投资人可通过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交易平台和销售网点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国金沪深300B份额”)。其中,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国金沪深300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金沪深3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国金沪深3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国金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金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金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折算”),折算所产生的国金沪深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场内国金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三)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国金沪深300A份额为预期较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国金沪深300A份额约定应得收益;国金沪深300B份额为预期较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国金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国金沪深300A份额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净资产。国金沪深300A份额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国金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金沪深3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国金沪深3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1份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金沪深300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金沪深300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该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金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亏损以其净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金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1、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和国金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的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为T日每份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为T日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R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

      ■

      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5月2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94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股票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3年7月1日到2013年7月19日,本基金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人从场内认购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从场外认购的国金沪深300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国金沪深300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通过办理该业务,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3年7月1日到2013年7月19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直销机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

      3、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A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