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调查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动向
  • A5:专 版
  • A6:研究·市场
  • A7: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8:艺术资产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2013年6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A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9版:信息披露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94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国金沪深300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金沪深3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4、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

      5、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本基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在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人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场内代销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系统,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9日,场内、场外同时募集。

      8、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A系统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

      (1)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2)已有深圳A股账户的投资人,可持有前述账户到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场外代销机构处申请注册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3)尚无深圳A股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拟通过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5)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10、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A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