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13-026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285元、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日
● 除息日:2013年7月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0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5月14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2年12 月31 日公司总股本871,78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派发现金股利0.3 元(含税),共计派发26,153,672.7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285元、0.027元。
4、扣税情况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暂由公司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5元。
如上述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
如其能在公告后10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卢振东、卢振华、郑瑶瑶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广厦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74176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 报备文件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