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5 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公告编号:2013-21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3年7月1日 |
● 除权(除息)日
除权(除息)日 | 2013年7月2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7月8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3年5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7月1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330,835,8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33,083,588.8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3年7月1日 |
(二) 除权(除息)日
除权(除息)日 | 2013年7月2日 |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7月8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及厦门国贸控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未明确持有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发放给指定托管机构保管,待各股份持有人股份得到确认后由其代为派发。
3、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电话:0592-5898677、5898580
3、联系传真:0592-5160280
4、联系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12层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