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上海新梅 公告编号:临2013-042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2013年3月对公司进行了2012年年报专项检查。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2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分红情况”部分中披露2012年现金分红数额为22319万元,与实际现金分红2480万元不符,误将每10股送红股8股的金额包括在内;并且年报未明确说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22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二十四条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第五条的规定。
“重大关联交易部分”仅披露了控股股东向你公司提供的一项5,200万元委托贷款事项,未披露2012年发生的应披露的其他与控股股东间的委托贷款、资金拆借事项,不符合《年报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中未披露控股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在2003年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出具的“不竞争承诺书”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符合《年报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只披露了实际控制人通过荣冠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的股权关系,未披露其通过兴盛集团与你公司的股权关系,不符合《年报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末向兴盛集团转让新梅大厦21层办公用房。双方书面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网上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11月29日”,而你公司2012年12月5日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2月3日审议通过该事项,于12月3日签订合同。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海证监局上述决定中所提出的问题,要求公司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根据每一项整改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将在上海证监局要求的时限内制定出整改方案,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