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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2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3-016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6月26日

      地点:上海源深体育馆(上海浦东源深路655号)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8人,代表股份1,886,905,6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187%。

      (三)公司副董事长曹志勇同志主持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临2013-013)中列明的议题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共有8项提案需审议,经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获通过的以下提案合法有效。

      (一)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86,905,619股,意见如下:

      同意:1,885,777,843股 占99.9402%

      反对:0股 占0.0000%

      弃权:1,127,776股 占0.0598%

      (二)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86,905,619股,意见如下:

      同意:1,885,685,260股 占99.9353%

      反对:0股 占0.0000%

      弃权:1,220,359股 占0.0647%

      (三)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86,905,619股,意见如下:

      同意:1,885,777,843股 占99.9402%

      反对:0股 占0.0000%

      弃权:1,127,776股 占0.0598%

      (四)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86,905,619股,意见如下:

      同意:1,885,663,210股 占99.9342%

      反对:5,000股 占0.0003%

      弃权:1,237,409股 占0.0655%

      (五)公司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86,905,619股,意见如下:

      同意:1,885,777,843股 占99.9402%

      反对:0 股 占0.0000%

      弃权:1,127,776股 占0.0598%

      (六)关于为公司进出口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86,905,619股,意见如下:

      同意:1,885,613,960股 占99.9315%

      反对:32,500股 占0.0017%

      弃权:1,259,159股 占0.0668%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86,905,619股,意见如下:

      同意:1,885,678,910股 占99.9350%

      反对:0股 占0.0000%

      弃权:1,226,709股 占0.0650%

      (八)关于提名傅文霞同志担任公司董事的提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86,905,619股,意见如下:

      同意:1,885,733,243股 占99.9379%

      反对:800股 占0.0000%

      弃权:1,171,576股 占0.062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杜晓堂律师和金诗晟律师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附件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