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3-3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15:00至2013年6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志茂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87,058,8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07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24,280,8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2,778,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1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和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87,057,1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7,057,1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7,057,1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4、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87,057,1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87,057,1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287,057,1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87,057,1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287,057,1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9、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股股权的议案》
同意63,001,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的议案》
同意63,001,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1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287,057,1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蓝永强、吴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