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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2013-018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3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5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日

      ●除息日:2013年7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3年5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2013年7月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3:00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公司以总股本291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19.2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4、含税和扣税情况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3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5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3:00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32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5元。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15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

      6、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导致公司股本变动,也未导致2012年度每股收益变动。

      七、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联系部门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丁旗镇

      3、联系电话兼传真:0853-6780388

      4、联系电子邮件:wanyang@hxfz.com.cn

      八、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