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3-59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6月27日14:00
2、召开地点:成都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姜阳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5706.4945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5.58%。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情况:
除公司独立董事孔晓艳女士、监事会主席俞敏女士、监事范群华先生、副总经理李朝晖先生因事请假外,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利亚律师、姜莉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2、审议《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3、审议《2012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4、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201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688.50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将2012年未分配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决定201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5、审议《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6、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借用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7、审议《关于续聘2013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公司决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会计审计单位。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量和市场平均报酬水平确定审计费用,年报审计费标准不超过45万元人民币(不含开展正常审计业务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半年报审计费标准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不含开展正常审计业务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等)。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8、审议《关于聘请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公司决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单位,聘期一年。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量和市场平均报酬水平,决定2013年度支付该所内控审计费20万元人民币(不含开展正常审计业务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等)。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9、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一、增加“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之后至一百一十条的条款序号顺延。
二、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价值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单项对外投资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单项担保债权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下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单项委托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十六)董事会可以决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
(十七)董事会可以决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抵押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需要履行披露和相应程序时,以最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准。”
三、删除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抵押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原“第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之第3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内容为“经理”、“副经理”全部对应修订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五、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1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1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13、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14、审议《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15、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16、审议《关于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17、审议《关于制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706.49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独立董事袁敏璋先生和唐琳女士分别向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13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 师 姓 名:范利亚、姜莉
3、结 论 性 意 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全文详见2013年6月28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