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13—013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0元人民币;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8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 月3 日
●除 息 日:2013年7 月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9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616,177,133.21元,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61,617,713.32元,加上2012年年初未分配利润614,701,327.06元,减去公司2011年度的利润分配77,174,662.50元,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92,086,084.45元,按总股本514,497,750股计算,每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1226元。
从既要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又要兼顾投资者既得利益的考虑,对2012年度的利润(按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作如下分配:以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14,497,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拟分配股东股利154,349,325.00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8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27元进行派发。
如其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3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 年7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的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信达中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三家公司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经中登上海分公司确认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法务部
2、联 系 人:王萍
3、咨询电话:0574-87776939
4、传 真:0574-8777646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