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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国阳债”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2013-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3-022

      债券代码:122024 债券简称:09国阳债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国阳债”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对公司发行的“09国阳债”(债券代码:122024)进行跟踪评级。大公国际对公司债券的跟踪评级结论为“公司2012年度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维持AAA,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2年度)。

      特此公告。

      附件:

      1.《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2.《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3-023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6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6元(含税)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2717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为0.2574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4日

      ●除息日:2013年7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3年5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7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40,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6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68,783万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暂由公司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17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574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0.286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4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派发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5号

      3.邮编:045000

      4.电话:0353-7078618

      5.传真:0353-7080589

      七、备查文件目录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