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公告编号:临2013-027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6月22日以本公司OA系统、打印稿、E-mail及手机短信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记名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兴业银行福州分行申请短期借款的议案》。
截至当前,公司在兴业银行福州分行的授信额度为31000万元,其中21000万元额度将于近期到期。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正常需要,同意向兴业银行福州分行申请新增授信2亿元,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融资的笔数、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费用等具体内容依本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为准。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截至当前,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的授信总额为2.5亿元,其中1.5亿元的授信即将到期。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正常需要,同意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额度3亿元综合授信,期限一年,以公司所持部份兴业银行股票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率按兴业银行每股净资产(截至2013年3月31日为14.27元/股)的0.97倍计算,具体融资的笔数、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费用等内容依本公司与债权人届时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为准。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2013-028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0.03 元(含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85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3 年7月8日(星期一)
● 除权(除息)日:2013 年7月9日(星期二)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7月12日(星期五)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3年 5 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3年5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
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份数381,873,666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1,456,209.98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7月8日(星期一)
2、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9日(星期二)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7月12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3 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下所列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已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028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宏扬新城建福大厦
电话:0591-87617751
传真:0591-88561717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