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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凯迪电力 股票代码:000939 公告编号:2013—28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或者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集情况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分别于2013年6月8日和2013年6月15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后)》。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013年6月28日下午14:00时

      2、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5日

      3、召开地点:公司708会议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4、召开及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代) 李林芝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次会议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有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 人出席了大会,代表股份285,383,790股,占公司总股本943,308,800股的30.2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5,383,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172,228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5,383,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172,228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6%。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2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5,383,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172,2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6%。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3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情况:同意285,383,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172,228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6%。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授权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5,383,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172,228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6%。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85,383,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172,228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6%。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凯迪电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641,700万元担保额度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5,383,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172,2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6%。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因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交易发生期间,存在关联关系,故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余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625,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8.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172,228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4%。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201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5,383,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172,228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6%。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任育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5,383,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172,228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6%。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提名郑朝晖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5,363,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33%;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7%;弃权172,2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彤 舒知堂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会议听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2年度)。

      七、备查文件

      1、2013年6月8日和2013年6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后)》;

      2、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会议文件;

      3、载有到会董事签字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2年度)。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9日

      股票简称:凯迪电力 股票代码:000939 公告编号:2013—29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电力”或“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以传真、亲自送达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6月28日在凯迪大厦708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应到7人,实到6人。董事闫平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委托董事陈义生先生参会并行使投票权。

      本次会议及其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选举李林芝女士为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调整公司部分组织机构的议案》

      为符合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快速稳定的发展,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对公司部分组织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机构设置如下:

      ■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29日

      关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3年6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随后于2013年6月15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后)》。2013年6月28日下午14:00,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708会议室如期举行。

      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

      1. 《凯迪电力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凯迪电力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凯迪电力2012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 《凯迪电力2013年度财务预算》;

      5. 《关于2013年度授权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银行授信的议案》;

      6. 《凯迪电力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关于2013年度凯迪电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641,700万元担保额度的议案》;

      8.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201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10. 《关于提名任育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 《关于提名郑朝晖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审查,以上议案和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批露。就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截止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表决,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28日下午14:0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708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和代理董事长李林芝女士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85,383,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25%。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晓彤

      经办律师:舒知堂

      单位负责人:徐晓飞

      20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