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婧文 ○编辑 秦风
近日,中央编办一则《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正式确立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的分工。
据悉,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权正式划归证监会,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改委则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证监会、发改委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在业内人士看来,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对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也给行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事实上,国内现有立法尚未明确PE/VC的类金融机构属性,发改委对PE采取强制备案、对VC则采取自愿备案管理,但对两者的区分依然停留在注册名称字样,或注册时经营范围的描述,缺乏更为全面、深入、系统性的界定,部分地方甚至混同管理,致使监管处于模糊地带。
为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此前立法者希望以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契机,再次尝试将PE/VC纳入其中。然而,与此前立法讨论的情形类似,此举依然饱受争议,以至于出现25家PE/VC协会联名上书反对PE/VC入法的情况。
新基金法中“PE入法”部分,一读、二读顺利通过,但到年底的“三读”时,这一部分却去掉了。妥协的结果是,PE/VC未能明确纳入此次立法修订,但留下了诸多立法空间。有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可通过配套立法形式介入PE/VC监管。
对于PE监管权划归证监会,一位PE人士认为,相对于发改委,证监会有执法权,也有一批行政稽查队伍,这更有利于PE业事后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PE的监管权划归证监会,但PE的发展政策措施,以及其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依然由发改委负责。
业内人士呼吁,如短期内无法通过高层次立法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则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部门合作,进行“适度”监管,充分尊重行业自律管理,提升PE/VC机构内部治理水平,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治理文化,进而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治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