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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披体系
    修订半年报准则
    2013-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增加前五名供应商和客户变化、对外股权投资、非金融类公司理财产品和衍生品投资等披露要求

      ■要求公司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披露

      ■简化信息披露形式,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秦风

      

      继对外发布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全文见13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板半年报准则》此次修订体现了突出创业板公司特色、突出风险因素披露、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等内容。

      此前,2012年年末和2013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外发布了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的修订思路,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修订。

      据悉,从修订思路上来看,此次修订延续了年报和季报的修订思路和原则,即遵循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体现创业板特色、注重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简化披露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共4章53条,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增加信息披露内容,突出创业板特色。增加了收入驱动因素、重大在手订单、主要产品变化或新产品推出、前五名供应商和客户变化、重要研发项目进展、对外股权投资、非金融类公司理财产品和衍生品投资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披露内容;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关键业绩指标。

      二是突出风险因素披露,充分揭示风险。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要求公司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披露,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使投资者能够结合公司财务指标情况,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

      三是简化半年报摘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要求半年报摘要仅保留公司基本情况(主要披露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披露要求。

      该发言人表示,由于半年报摘要主要服务于中小投资者,后者更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重大事项,因此对修订前内容较为繁复的半年报摘要进行了大幅简化。

      四是推进电子化披露,降低披露成本。延续年报和季报的修订思路,仅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提示性公告,不必再刊登报告摘要全文,同时取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的要求。

      五是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对半年度报告的整体披露要求进行细化,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披露顺序进行了调整;对在临时公告中已披露过并且未发生后续变化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仅披露相关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索引等。

      据介绍,监管部门通过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披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创业板公司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