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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集团 公告编号:2013-021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股分配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95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4日

      ●除息日:2013年7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3年5月15日,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上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7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3,108,226,6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每1股分配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310,822,660.30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2012年11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95元。对于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当个人转让公司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内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如能在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上市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三、日期安排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4日

      除息日:2013年7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红利由公司自行发。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股东胡继军、香港鼎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天域生化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李宝骏和梁宇擘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4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316-2359652

      传 真:0316-2359670

      3.邮 箱:mhzqb@meihuagrp.com

      4.联络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66号(065001)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