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8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月7月1日上午9:3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2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9人,实际参加会议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港众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境外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港众投资有限公司拟向中国信达(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境外贷款,公司对此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项。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见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7月1日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7月17日下午2:00
5、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6、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7、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6楼会议室
8、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3年7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港众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境外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议案;
以上议案详见于刊登于2013年7月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
(1) 法人股东应持单位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
(4)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如以信函方式应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正式出席会议需向公司提交参会文件原件。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6楼
邮政编码:518031
3、登记时间:2013年7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四、其它事项
1、本次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83280053
联系传真:0755-83281722
联 系 人:智德宇、冯军武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附:(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下列议案行使 表决权(横线上填写赞成、反对、弃权或全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对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港众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境外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注:若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则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日期:2013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自签发日起 日内有效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
中国信达(香港)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申请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
外币境外贷款提供连带保证
责任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港众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境外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港众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新业务向中国信达(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境外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有利于解决流动资金短缺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内,决策程
序符合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对此次担保无异议。因公司此次拟提供的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该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签名:
柴宝亭:
马俊诚:
陈 亮: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