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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3-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1 证券简称:华域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3-008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以公司2012年年末总股本2,583,200,175股为基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3515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333元人民币。

      ● 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7月5日

      ● 分红派息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7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3年7月1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 2013年5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 具体方案:以公司2012年年末总股本2,583,200,175股为基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955,784,064.75元。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2. 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 7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 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7月 5日

      2. 分红派息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7月 8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3年7月12日

      四、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2.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以上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515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7元。

      4.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33元;如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五、咨询办法

      电话:(8621)22011701

      传真:(8621)22011790

      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9号

      邮编:200041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