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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13-032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51号”《关于核准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5,304.99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20077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撤销原中信银行成都锦绣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13年5月1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20865369070,截至2013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429,544,408.79元。2013年7月1日,公司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的其他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文富胜、牛振松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